2012年12月17日 星期一

第一次陳情就上手


身為公務員的我們,常常需要處理民眾的陳情,很多時候,不是我們不處理,而是遇到一些困難,讓我們沒辦法好好回覆,比方說看不懂民眾想要表達的意見等等。



所以我在這裡,把我處理過的一些心得,和大家分享,希望大家在面對公家機關的時候,能順利的表達自己的意見,得到自己想要的東西。



1、不要試圖寫文言文,除非你常寫公文,不然也不要用公文用語。



有些人以為,寫給公家機關的東西,要用一些很傳統,很正式的用語,但其實沒這個必要,很多年以前,公文寫作的目標就是以簡單易懂為目標。(註:只是目標)



我記得我在初任公務員時,曾經上過公文寫作的課,那個時候老師曾經說了一句話:「公務員公文要寫的好,至少要有人手把手的教『六』年」,連專職寫公文的公務員,在每天寫公文的狀態下,都必須花費那麼長的時間學習,更別說是一般民眾了。



文言文就更不必說了,習慣說、寫白話文的現代人,寫出來的文言文很容易就辭不達意,再加上中文本身是非常「模糊」的語言,標點符號放不一樣的地方就會完全不一樣。



普通公務員也沒受過專業的文言文訓練,就算你的文言文寫的再好再出色,但你能保證看你信的公務員,能百分之百明白你的意思,不會會錯意嗎?



所以,與其用文言文和用語奇怪公文,倒不如白話文可以傳達你的意見。



2、一次別講太多事



很多人在寫陳情信件的時候,常常一口氣講一堆,或是同一件事情,講很大的範圍。



公家機關分工細密,在同一封信裡講的事越多,就需要越多機關的參與,再加上公務員的職務限制或是特性,有可能有互踢皮球的狀況。你講的事情越多,牽涉的機關就越多,光是公文往返可能就要花上很多時間,更沒辦法及時滿足你的需求。



另外,如果你說的範圍太大,比方說檢舉跨年的時候101周圍有上萬個人亂丟垃圾造成環境污染。或是信義區的全區違建。



說真的,你一次講的那麼多,我們公家機關,了不起一個局處幾百個人,要一次處理上萬個案子,根本就沒這個能耐,所以如果一次檢舉太大的範圍,最有可能發生的狀況是…和沒檢舉一樣。



3、說清楚你的訴求,最好用條例的方式



你到底在意的是什麼,希望行政機關幫你處理什麼事情,請一定要寫清楚,我們常常接到陳情信件,東寫一點,西扯一點,整篇看下來,我們還是不知道應該要幫你做什麼。



是希望我們幫你處理隔壁晚上唱卡拉ok太大聲,還是路燈故障,又或著是覺得幫你辦身分證補發的公務員態度不好。



不騙你,我真的常常看見民眾寫信來,根本說不清楚自己想要什麼,所以公務員只能「用猜的」,試著解決民眾的問題,當然就沒辦法滿足你的需求了。



4、說出事實,避免用「猜測」、「可能」、「我感覺」



有些民眾寫陳情信件來,一直表達自己很生氣,很委屈很難過的情緒,可是通篇沒有任何具體的內容,是在什麼地方,什麼時間、什麼人、什麼事讓你覺得很生氣很委屈很難過,用很多「大概」「可能」「我覺得」,可是又提不出具體的描述;麻煩請告訴我們,不然我們也不知道怎麼處理你的生氣、委屈、難過,只能很遺憾的把你的案子放一邊。





5、冤有頭債有主,不要找錯人了



假如我的中國信託信用卡出問題,雖然我不知道銀行倒底是那個部門負責處理,我絕對不會跑去找玉山銀行解決,就算我滿地打滾,大聲哭鬧,厲聲尖叫、拍桌怒吼表達我的不滿,玉山銀行也沒辦法幫我解決啊。



但是…這種民眾其實還不少。



很多時候,我們已經明確告知說這不是我們可以處理的,但還是有人一直陳情,甚至責怪我們都不做事。



特別是牽涉到私權爭議的時候。



現在的公家機關講究三權分立,行政機關是「沒有權利」去處理民眾的私權糾紛,如果真的有私人恩怨的話,請直接向所在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,或直接向法院提起告訴。



什麼,你怕暴露身分影響人際關係?



那就不要浪費時間對行政機關表達不滿囉,我們沒權利介入你們的私人恩怨,就算你再用力陳情,我們還是沒辦法幫你啊。



雖然民眾不可能弄清楚所有公家機關的權責單位,不過還是有一些基本規律可循,例如台北市的案子不要跑去新北市問,屬於地方政府的事情不要跑去中央,如果向錯誤的機關陳情,雖然機關會告訴你應該找誰,或是把你的案子轉給正確的機關,但這樣一來一往的過程中,就會浪費大把的時間。現在所有的機關都有對外網站,說明自己負責的範圍,所以花上一些時間確認一下,可以省下很多寶貴的時間。



6、對於檢舉違規事項,請提供檢舉人資料,有相關的事證會更好。

很多人會擔心,告知行政機關自己的姓名和聯絡方式,有可能會暴露自己的身份,造成人身的危險,但是從行政機關的角度來看,如果匿名檢舉就可以受理,那很容易造成濫行檢舉的狀況,另外站在被檢舉人的角度,沒有人會喜歡別人一通電話、一封匿名信,就讓公家機關不停的找麻煩。



如果匿名檢舉或是提供模糊的描述就可以的話,那只會讓公務員疲於奔命,光是處理這些檢舉案就忙不完了,更別說做其他的事情。



所以現在大部分的行政機關,都有相關規定,如果檢舉人沒有提供相對的資料,是可以不處理的,所以當你匿名檢舉卻石沉大海的時候,也不需要太驚訝。



最後最重要事,所有行政機關的行政作為,都必須有「法律依據」,簡單的來說,法律沒有規定的事情,就不能做,有些人可能會說:公務員怎麼都不懂變通,但我認為,這是行政機關和私人機關最大的差別,因為公家機關掌握的是公權力,當然需要法規嚴密的控管,特別是涉及要處罰民眾的作為,要是公家機關可以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為所欲為,相信也不是大家所願意看到的。



至於法律訂的合不合理,那就是另外一個故事了(菸)



另外,大部分的公務人員,只是普通的上班族,只是事務官,而不是手中握有決策權的政務官。



換句話說,我們不能決定自己能不能領18%,公務員能不能加薪,也不能決定舉債上限或是花博要不要辦的這種問題,所以當發生重大政治事件時,拜託別打電話進來罵我們,要罵請去罵負責決定的那個人(有的時候我們自己也很想罵),這樣真的沒用,而且還會讓我們心情不好一整天,大家都是混口飯吃,真的沒必要這樣啦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